對象:
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之文化創意產業,且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文化創意產業業者。
資金額度:
第一類:核貸額度以申請計畫實際需要之8成為限,且每一申請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1億元。
第二類:核貸額度最高以申請計畫金額8成為限,且每一申請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3,000萬元。
第三類:獲政府機關各類補助後1年內向本部提出申請,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500萬元。
第四類:獲金融機構核貸後1年內向本部提出申請,已自行向金融機構取得貸款,僅為申請利息差額補貼者,其利息補貼最高額度計算基礎,以核定融資總額度3000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