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
國內公民營企業、非企業法人、機構及團體。
用途:
購置節約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經本行或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認定屬下列項目之設備及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控制系統及運儲設施等)為限:
1.省能製程設備。
2.省能公用設備。
3.能源回收設備。
4.省能監控設備。
5.移轉尖峰用電設備。
6.其他經認定之節約能源設備及省能製程系統。
購置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經本行或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認定屬下列項目之設備及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控制系統及運儲設施等)為限:
1.風力發電設備。
2.地熱能利用設備。
3.廢棄物能源回收利用相關設備。
4.太陽光發電設備。
5.太陽能熱利用設備。
6.燃料電池發電裝置。
7.生質能利用設備。
8.海洋能利用設備。
9.小水力發電設備。
10.其他經認定之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
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更新(新購或汰舊換新)車輛與其相關車內設施計畫。
額度:
最高不得超過計劃成本八成,且不得超過四億元。
期限:最長7年(寬限期最長3年)。
國內公民營企業、非企業法人、機構及團體。
用途:
購置節約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經本行或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認定屬下列項目之設備及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控制系統及運儲設施等)為限:
1.省能製程設備。
2.省能公用設備。
3.能源回收設備。
4.省能監控設備。
5.移轉尖峰用電設備。
6.其他經認定之節約能源設備及省能製程系統。
購置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經本行或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認定屬下列項目之設備及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控制系統及運儲設施等)為限:
1.風力發電設備。
2.地熱能利用設備。
3.廢棄物能源回收利用相關設備。
4.太陽光發電設備。
5.太陽能熱利用設備。
6.燃料電池發電裝置。
7.生質能利用設備。
8.海洋能利用設備。
9.小水力發電設備。
10.其他經認定之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
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更新(新購或汰舊換新)車輛與其相關車內設施計畫。
額度:
最高不得超過計劃成本八成,且不得超過四億元。
期限:最長7年(寬限期最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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