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
申請人應為符合行政院「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下列事業:
1. 製作、發行國產電影片之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及電影工業。
2. 自行製作我國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及錄影節目帶業。
3. 製作、發行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之有聲出版事業或經營流行音樂展演、經紀活動業務,且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公司、行號。
用途:
以申請人為製作、發行國產電影片、我國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或經營流行音樂展演、經紀活動業務,取得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作為營運週轉金為限。
額度:
不得逾貸款計畫所列申請人出資金額,且不得逾新臺幣一億元。
期限:
本貸款期間最長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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