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未滿五年之事業,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負責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 如事業體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一)負責人須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
(二)負責人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於三年內受過政府認 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持有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三)以負責人名義申貸者,負責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貸款額度:
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評估,各創業階段 貸款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且不得借新還舊 ,其額度規定如次: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後八個月內 提出申請,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週轉性支出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三)資本性支出為購置(建)或修繕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軟體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