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對象:
貸款對象為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中小企業,非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且設立登記未滿八年,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登記代表人或負責人須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其以自然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企業體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本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於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
代表人或負責人非本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持有本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貸款額度:
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評估核定貸款額度,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且不得借新還舊,
其額度規定如下:
(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資本性支出:最高不超過計畫經費之八成,貸款額度最高新 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相同之不同企業:總計獲核定本貸款額度不得逾前二款加總之最高額度。